长期以来,关于在医疗机构实行病历通用的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患者的关注。目前,云南省卫生厅为方便群众看病,减轻患者经济负担,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就医者医疗信息共享,比较全面、完整地了解就医者病史和治疗过程,最大限度避免漏诊、误诊,提高诊断的准确性和医疗质量而对全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实行门诊病历通用。
根据统一安排,通用门诊病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在新的“云南省通用门诊病历”正式启用前,各医疗机构现存病历、群众手中持有的旧门诊病历于2008年3月1日前在全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间通用。
新的“云南省通用门诊病历”为统一格式和名称,由省卫生厅监制。根据统一部署,对新病历的填写、培训、宣传及管理都有统一要求。新病历在各级公立、民营及企事业医疗机构适用;新的通用病历限于门诊、急诊就诊时使用,急诊留观病人和住院病人病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通用病历启用后,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持有非本院门诊病历的就医者重新购买病历或拒绝诊治。通用病历启用后,辅助性检查结果各医疗机构根据现行规定或实际确定是否互认。
(责任编辑: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