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云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寻甸县局决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县各药品零售企业中推行药师在岗登记制度。
制度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必须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带标明其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岗位等内容的胸卡。如遇特殊情况药师不能在岗,应停止销售处方药并出示药师不在岗的告知牌。企业必须建立药师到岗离岗记录,药店当班负责人应督促药师签到,并对药师因故不能到岗的情况与企业负责人联系,安排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到岗补充。药师在岗记录应每年底进行归档管理,保存一年以上。
寻甸县局将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进行检查,对执行不力的企业,作为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列入药械经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档案。
(责任编辑: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