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席会议上,各相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的职责作了阐述。市人口计生委运用多媒体播放了市人口计生委明查暗访拍摄的昆明市部分流动人口现状,图文并茂地揭露出目前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市人口计生委的领导认为,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各级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广大群众共同参与才能完成。希望通过这次联席会议,把各相关部门联动起来,各司其责,共同管理好昆明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
今后市人口计生委将每季度牵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在办理流动人口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职责等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把会议的内容、总结交流的管理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席制度,为建立一个可供多部门综合利用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奠定了基础。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市人口计生委及其它相关部门,将能清楚地掌握昆明流动人口的情况,从而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水平。
为更好、更有效地为昆明市流动人口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市人口计生委在此公布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同时邀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共同管理监督。投诉、举报及咨询服务电话:0871-3151761、3125974。
联席制度的建立,仅仅是一个开始。而更重要的,是各部门真正能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根据《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及各级部门的工作实际,我市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联动管理各负其责。为将此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根据《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现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责再次公布如下,以接受市民、社会各届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解决各部门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检查各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施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
(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
(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一)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
(四)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督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六)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办理《婚育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一)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一)在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卫生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一)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房产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责任编辑:杨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