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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缴费次月起可享医保待遇

www.39.net  2008-4-18  39健康网社区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批准通过,并正式开始实施。
  昨天,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批准通过,并正式开始实施。

  实施细则中提到,以下几类人员可自愿参加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昆明市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此外,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及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参保费用全额自负。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将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相关业务的办理。

  城镇居民进行了登记并提交相关资料,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经过审核后,将把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管理系统,进行缴费核定,并向参保家庭出具参保确认通知书。参保家庭、学校、幼儿园持参保确认通知书,自次日起于当月25日前,便可到指定缴费地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再过15-30天后,即可到办证点领取社会保障卡和医保证。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缴纳次年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纳当年保险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便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于已进入医疗保险期间的,不因任何原因办理退费手续。

  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或医保证),可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细则中还提到,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或其亲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高额耗材和其他需由本人先自负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亲属的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应向住院参保人提供经本人或其亲属签字确认的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细则中明确,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又按规定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自行终止。

  参保人因急诊抢救入住统筹地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在国内旅行、探亲期间,因急诊抢救在统筹地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出院后应在60日内持相关住院凭证资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发生的医疗费用。未办理备案审批手续或不符合急诊住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责任编辑: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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