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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违法药品广告警示(200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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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违法药品广告警示

   昆明市违法药品广告警示
   (2008年第1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审查下列药品(非药品)的宣传属于违法广告。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大众健康,现予警示。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识别,谨慎购买。请广告代理公司、媒体加强广告审查,停止代理、发布违法广告。请药品经营企业停止销售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对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
   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违法药品广告警示(2008年第1号)


 

(责任编辑: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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