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违法药品广告警示 (2008年第1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审查下列药品(非药品)的宣传属于违法广告。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大众健康,现予警示。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识别,谨慎购买。请广告代理公司、媒体加强广告审查,停止代理、发布违法广告。请药品经营企业停止销售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对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 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余霞)